近日,易县法院刑一庭宣判一起多次入室持刀抢劫案,法院以抢劫罪分别判处被告人苑某等六人有期徒刑5至15年不等,剥夺政治权利1至5年不等,并处罚金。
经河北省易县人民检察院以易检刑诉(2011)第01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苑某、杜某某、曹某某、刘某某、宫某某、苑某某犯抢劫罪于2011年3月22日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4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经审理查明,2010年1月至8月期间,六被告多次蹿至满城、安新、易县、沧州等地,蒙面持刀抢劫十余次,抢劫钱物折合现金总计21486元,并全部挥霍。六名被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持刀、携带钢珠枪入室抢劫,当场使用暴力将当事人砍伤,并胁迫被害人强行交出钱物,其情节严重,影响恶劣。但被告人曹某某、刘某某、杜某某认罪态度较好,并积极退赔、赔偿受害人的经济损失,得到了被害人的充分谅解,酌定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之规定,依法判决被告人苑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两万元;被告人杜某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两万元;被告人曹某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一万五千元;被告人刘某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两年,并处罚金一万元;被告人宫某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五千元;被告人苑某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五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