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县法院西陵法庭在审判过程中推行“以调为主、真情办案”,化解了大量的社会矛盾。近日,又成功调解一起涉及少数民族的离婚案件,受到了当事人的一致好评。
原告黄某系湖南芷江侗族自治县人,2003年7月经嫁到易县的姐姐介绍,与任某结为夫妻,男到女家,落户于易县的一个小山村。婚后双方育有一儿一女,但由于婚前缺乏了解,二人经常为生活琐事而呕气。湖南人爱吃辣,而妻子却对辣过敏;农忙时节,妻子让在外打工的丈夫回家帮忙,而丈夫却不想失去打工挣钱的大好时机……婚后冷漠多于关爱,而且因为是男到女家,黄某感到在任某家中缺少应有的地位和尊重。2011年6月,黄某收拾行囊搬到姐姐家中居住,并于7月一纸诉状将任某告上法庭,坚决要求离婚。
西陵法庭立案后,本着调解希望双方复和的前提下,在给任某送达应诉手续时,极力劝说任某及家人看在一双儿女的情份上退让一步,到黄某姐姐家中说和,但黄某态度坚决,任某最终途劳而返。无奈加疲惫,任某也对婚姻失去了希望,同意离婚。
虽然双方就离婚问题达成了一致,但在子女的抚养问题上又产生了分歧。黄某欲将子女带回湖南老家,而将孩子视为生命的任某又坚决不同意。见此情景,高庭长便极力说和,希望双方从孩子的角度出发考虑,将过去一切的不愉快忘记,重新开始。但双方均表示不愿再继续一起生活。鉴于男孩自出生就一直跟随姥姥姥爷生活,且患有皮肤病,如果随黄某回湖南老家,对孩子病情的好转不利;而女孩还不满两周岁,跟随经济并不富裕的父亲生活也很困难。经过认真的分析,高庭长及时建议两个孩子都随母亲任某生活,黄某可行使探视权。同时,还找来双方当事人的亲属帮忙劝说,经过多次苦口婆心、入情入理的劝说,双方当事人最终达成一致。同时,高庭长还一再嘱咐任某一定要教育好儿女,不要让父母离婚导致孩子心灵上蒙受阴影,要多讲黄某的优点和长处,让儿女心中不要怨恨黄某,并且要经常让儿女与父亲保持联系……二人一致表示,虽然离婚了,但以后还是朋友,不会因为婚姻关系的解体而影响到孩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