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县法院民二庭始终注重调解结案,在审判工作中不断加大调解力度,妥善化解矛盾纠纷。近日成功调结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真正做到了案结事了,定纷止争,保障了“东关新村”工程的顺利施工。
原告祖某于2012年3月以拖欠货款为由将黄某及四川某建筑集团有限公司诉至易县人民法院,要求二被告偿还其货款96万元及违约金34.56元。受理该案后,民二庭庭长梁雨认真审阅卷宗,了解案情。
原来,原告于2011年3月与被告四川某建筑集团有限公司签订货物买卖合同,由原告为其承包的易县“东关新村”建筑施工工程供应木方等建筑材料,至2011年12月原告共供应了价值271万元的建筑材料。在此期间被告分两次给付原告货款175万元,现仍欠96万元货款,经原告多次催要,但被告始终没有给付,原告债权无法实现,最终诉至法院。庭审中被告四川某建筑集团有限公司辩称:“我公司是与原告签订了买卖合同,但易县东关新村的建筑工地一直由工地上的施工队长黄某负责,由黄某从公司支取款项,再由黄某将货款付给原告,前两次的货款都是黄某直接付给原告的。现我公司已将货款全部支付给了黄某,原告应该向黄某主张货款而不应该向我公司主张,更不应该将我公司的财产予以查封。”被告黄某也承认已将货款支取,但因投资到其它工地,现在没钱给付原告。眼见案情有了清晰的脉络,梁庭长展开了大量的调解工作,经过法庭干警一天苦口婆心的劝解,被告同意一年内只将欠款还清,不给付违约金,但原告坚决不同意。看到双方各持己见,互不相让,调解陷入了僵局,梁庭长决定暂时休庭,另定一周后再次开庭。
休庭后,梁庭长又仔细查阅了案卷,认为还是应从调解入手,彻底化解双方纠纷。再次开庭后,梁庭长又和双方当事人进行了推心置腹的交谈。对被告黄某的行为,一方面从法律的角度对其进行了详细的阐述和剖析;另一方面,从情理的角度对其耐心的劝解。对原告梁庭长也做了大量调解工作,让其换位思考,考虑一下黄某的实际情况尽量多做一些让步。经过法庭不厌其烦的反复调解,原、被告双方终于达成调解意见:被告黄某于2012年4月30日前给付原告祖某现金51万元,于2012年5月18日前给付原告祖某现金51万元,原告祖某自愿放弃违约金28.56万元。同时,原告放弃对四川某建筑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由该建筑公司对黄某所欠祖某的货款96万元承担担保责任。至此,一场原本矛盾复杂的货款纠纷案圆满化解,保障了东关新村建筑工程的顺利施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