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易县法院民一庭成功调解一起交通事故赔偿纠纷。
2010年9月30日13时,肖某驾驶一辆重型专项作业车沿道路由西向东行驶时,与对行驶的杨某驾驶的轻便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致杨某及乘坐摩托车的同学冀某受伤,双方车辆受损。经易县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肖某负主要责任,杨某负次要责任,冀某无责任,事故造成冀某经济损失85407.93元,杨某应赔偿冀某医药费、伤残赔偿金、误工费等各项费用25622元。冀某与肖某在交通警察大队便达成一致调解意见,因当时杨某未满十八周岁,其母李某便写下杨某应负担赔偿的损失由其承担的字条。但事后杨某拒绝赔偿,无奈之下,冀某诉至本院要求被告及其母亲李某赔偿。
民一庭受理此案后,办案法官韩伟英就案情进行了详细的分析,得知杨某己在出事当年去部队服役,经向易县武装部调查,杨某走外县指标服役。考虑到法院若将诉状邮寄被告部队,部队必会对杨某做出处分,为了不影响杨某在部队因民事赔偿案件受到影响,韩庭长决定做其母亲思想工作。因其母李某白天还要上班,韩庭长便利用晚上下班后的时间对其做调解工作,起初,李某对原告请求赔偿很不认同,感到很委屈,认为交警队作出的事故责任认定不对,自己儿子出于好意载同学出了交通事故,现如今不仅孩子受了伤,还要赔偿同学伤残等损失,这件事与其无关,不应赔偿。经过韩庭长多次上门并电话调解,李某同意给付原告5000元,但因与原告请求悬殊太大,韩庭长遂转变思路,决定先倾听原告诉求。经了解得知,原告觉得被告出事之后对其不闻不问,还说此事与其无关,毕竟双方是同学,且我方受伤严重,马上还要面临二次手术,起诉到法院只是为了争一口气。
于是,韩庭长再次找到李某,以拉家常的方式地从法、理、情的角度给其做思想工作,经过多次不耐其烦的苦心调解,李某终于被韩庭长的诚心所感动,表示将尽自己能力进行赔偿。随后,双方当事人面对面进行了交谈,李某对原告说:“我不懂法始终扭着劲,我儿子载你出事,确实有一定责任,我们理应赔偿你医疗费用,当时你出事我们做得确实不对,请原谅。但现在我们确实很困难,但请放心,我们会竭尽所能的弥补我们的过失的。”在办案法官的主持调解下,原、被告各自将心结一一说出,最终,双方达成了一致意见,被告李某给付原告1万元为清,原告撤回起诉,避免被告杨某受到部队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