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县人民法院
易县人民检察院
易县公安局
关于严厉打击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违法犯罪的通告
为全力做好我县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维护良好的社会秩序,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警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易县人民法院、易县人民检察院、易县公安局对下列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扰乱社会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一律依法从严从重从快打击。
一、拒绝、阻碍卫生防疫机构或有关部门工作人员为预防、控制、消除传染病所采取的防疫、检疫、强制隔离、留验、就地检验、隔离治疗、居家隔离、封锁疫区等预防、控制措施的。
二、拒不服从人民警察现场采取的防控措施,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强行冲闯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带、警戒区的。
三、洗浴、网吧、娱乐场所等非居民日常生活必需的各类公共活动场所,拒不执行有关政府决定暂停措施的。
四、在互联网、微信群、微博、QQ群、短信群等制造、散布谣言,谎报疫情、警情,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编造与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有关的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此类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扰乱社会秩序的。
五、未取得医师执业资格非法行医,造成已被感染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贻误诊治或者造成交叉感染等严重情节的。
六、散布谣言,囤积居奇、哄抬物价、牟取暴利,欺骗消费者,扰乱市场秩序、社会秩序的;生产、销售假药、劣药或者伪劣的口罩、手套、消毒药水等防治、防护产品及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的。
七、明知已经感染或者疑似感染“新型冠状病毒”的人员,在公共场所向不特定人传播或者通过其他方式故意传播传染病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的;因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者治疗,过失造成传染病传播,情节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
八、违法堵塞道路交通,阻碍执行任务的警车、救护车、公务车辆通行及其他扰乱正常交通秩序的。
九、违反国家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规定,哄抬物价、牟取暴利,严重扰乱市场秩序。
十、非法捕杀、转运、贩卖、交易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
十一、假借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名义,利用广告对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的。
十ニ、串联、煽动、组织非法游行、集会、聚众闹事等干扰疫情防控工作的;强拿硬要财务的;聚众赌博的。
十三、贪污、侵占用于预防、控制新型冠状病毒疫情的款物或者挪用归个人使用的;挪用用于预防、控制新型冠状病毒疫情的救灾、优抚、救济等款物的。
十四、在预防、控制新型冠状病毒疫情的工作中,负有组织、协调、指挥、灾害调查、控制、医疗救治、信息传递、交通运输、物资保障等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十五、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在预防、控制新型冠状病毒疫情的工作中,由于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造成国有公司、企业破产或者严重损失,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十六、实施其他扰乱疫情防控和社会秩序行为的。
针对上述情形,易县人民法院、易县人民检察院、易县公安局将认真履职,依法查处,依法打击。
特此通告
易县人民法院
易县人民检察院
易县公安局
二0二0年二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