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家法官学院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公布《中国法院2024年度案例》。我院干警章红彬编写的《债务转移的条件:必须征得原债权人的明确同意——李某某诉程某某债务转移合同纠纷案》入选《中国法院2024年度案例·合同纠纷》。
债务转移的条件:必须征得原债权人的明确同意
——李某某诉程某某债务转移合同纠纷案
【案件基本信息】
裁判文书字号: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冀06民终3755号民事判决书;
案由:债务转移合同纠纷;
当事人信息:
原告(被上诉人)李某某。
被告(上诉人)程某某。
【基本案情】
自2017年至2019年期间,程某某介绍李某某向人文贷易县体验中心分多次存款共计141000元,后易县公安局立案侦查人文贷公司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之事。当时程某某代人文贷易县体验中心偿还李某某21000元后,为李某某书写了本案的借条。2019年9月12日,程某某为李某某出具借条,内容为:出借人李某,借款人程某,今向东市村李某借到现金120000元,借款人程某。同日,程某某又为李某某出具收到条一张,内容为:今收到李某某现金120000元,收款人程某某。以上借条、收条均有程某某签名捺印。以上借条、收条书写于同一张纸张上,背面有程某某书写的“2020年5月15号还款肆万元整,2021年5月8号还款壹万元整,程某某。”经李某某多次催要,程某某至今未偿还7万元借款。易县人民法院(2019)冀0633刑初304号刑事判决书中未体现案涉款项。李某某诉讼请求是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70000元。程某某抗辩主张案涉债务是其替人文贷易县体验中心偿还部分款项并非其所负债务,不应承担责任。
【案件焦点】
双方争议的焦点是李某某与人文贷易县体验中心之间的原始债务是否已经转由程某某承担。
【法院裁判要旨】
一审法院裁判要旨:原告与人文贷易县体验中心原系民间借贷合同关系,但在易县公安局立案侦查人文贷公司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之事后,被告自愿偿还原告21000元并为原告出具120000元的借条。该借条并未体现人文贷易县体验中心应承担偿还责任,应系人文贷易县体验中心将其债务转移至被告处,原被告对此均无异议,且被告之后偿还原告50000元,故本案系债务转移合同纠纷且债务转移有效,被告应偿还原告借款70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六百七十五条之规定,判决被告程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李某某借款70000元。
二审法院裁判要旨:第三人与债权人订立的债务转移合同不必经债务人同意即可生效。同时,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二条债务加入的规定,程某某也应对所承诺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据此,不论程某某出具借条的性质是原债务人免责的债务转移还是连带责任的债务加入,其均应对所承诺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人文贷易县体验中心不是本案必要的共同诉讼参加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后语】
债务转移又叫债务承担,是指原来的债务由第三人偿还。债务转移的条件是必须得到债权人的明确同意。本案,案件双方对原告与人文贷易县体验中心原系民间借贷合同关系及被告已自愿偿还原告21000元并为原告出具120000元的借条的事实均无争议。程某某在出具借款凭证时对于由自己承担人文贷易县体验中心所负李某某借款债务的法律后果认识清晰,意思表示真实明确并无误解,此后也实际清偿了部分债务,因此,程某某承担债务的意思表示与债权人同意的意思表示均明确。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一条规定,债务转移要求第三人须就债务的转移与债权人或者债务人意思表示一致,其方式可以是第三人与债权人或债务人订立债务转移合同。在第三人与债权人订立债务转移合同的情况下,第三人代债务人履行债务对债务人并无不利,债务人一般不会反对,即使债务人反对,而第三人自愿代其履行,债权人又愿意接受第三人履行的,自无使债务转移合同归于无效的必要。故程某某应按借款凭证的约定对所承诺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另外,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二条关于债务加入的规定,第三人向债权人表示愿意加入债务,债权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在其愿意承担的债务范围内和债务人承担连带债务。据此,程某某亦应按借款凭证的约定对所承诺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综上,不论程某某出具借条的性质是原债务人免责的债务转移还是连带责任的债务加入,其向债权人出具借条的行为都是对原始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的意思表示,而债权人明确表示同意,故程某某均应对所承诺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