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易县法院成功调解一起财产保险合同纠纷,在承办法官的耐心调解及交警部门的全力配合下,双方当事人最终就赔偿事宜达成一致意见,签署了调解协议,案件得以妥善化解,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
2023年10月,原告王某驾驶重型货车在112国道易县路段,与刘某停放的无号牌三轮汽车发生碰撞,后刘某停放的三轮汽车装载的货物又与李某停放的小型汽车发生交通事故,事故造成三方车辆损坏。此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原告负事故主要责任,刘某负次要责任。事发后原告已先行赔偿了刘某、李某的损失。原告在某保险公司处投保了交强险、商业三者险及车损险,某保险公司已在交强险财产损失赔偿限额内赔付原告2,000元,现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保险公司赔付其他费用共计87500元。
案件审理过程中,原、被告虽对事故发生过程及事故责任认定无异议,但保险公司认为原告王某赔偿刘某、李某的损失应当按照7:3的责任比例赔付,且应当对二人的车辆及货物损失的具体价值进行鉴定。而王某未能当庭说清支付给二人各项损失的具体赔偿项目和金额。
为明晰案件事实,承办法官主动联系了负责处理该起事故的警官,向其详细了解事故发生时的具体情况,并向其请教在类似交通事故中,交警部门对于当事人损失赔偿费用划分和损失价值确定的经验做法。听明来意,警官耐心地向承办法官介绍了事故的调查经过和责任认定依据,并就事故发生时的细节、各方的行为表现以及可能影响责任划分的因素与承办法官进行了深入交流。通过沟通,承办法官对案件事实有了更深入的了解,为了及时化解纠纷,减轻各方当事人诉累,承办法官邀请负责处理该起事故的警官一起为王某和保险公司进行调解,一方面,承办法官耐心细致地为双方释法说理,详细阐述相关法律规定,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强调通过调解解决纠纷的优势和意义;另一方面,负责处理该起事故的警官对双方晓以利害,从事故处理的实际角度出发,引导双方理性看待问题。在两方面力量的共同努力下,原、被告的态度逐渐缓和,开始积极寻求解决方案,最终,王某与保险公司就赔偿费用的责任划分以及车辆、货物损失价值的认定达成一致意见,此案得以顺利解决。
下一步,易县法院将继续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进一步发挥“法院+”多元协调联动解纷作用,凝聚纠纷化解合力,不断提高实质解纷能力,以实际行动解千家万户急难愁盼,绘基层治理时代“枫”景,以调解工作的高质量助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